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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眼叙論

佚名(来源未署)329 字原文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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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眼者。五脏之精明。一身之至宝。如天之有日月。其可不保护哉。然骨之精为瞳子。属肾。筋之精为黑眼。属肝。 血之精为络果。属心。氣之精为白眼。属肺。肉之精为约束。属脾。契筋骨血氣之精。与脉并为之系。系上属于脑。后 出于頂中。故六淫外伤。五脏内郁。饮食房劳。远视悲泣。抄写雕镂。刺绣博奕。不避烟尘。刺血发汗。皆能病目。故 方内有五轮八廓内外障等。各各不同。尤当分其所因。及脏腑陰陽。不可混滥。如决其面者为兑。属少陽。近鼻上为 外。属太陽。下为内。属陽明。赤脉上下者。太陽病。从下上者。陽明病。从外走内者。少陽病。此三陽病。不可 混也。睛色赤。病在心。色白。病在肺。色青。病在肝。色黑。病在肾。色黄。病在脾。色不可名者。病在胃中。此五 脏三陽病。不可混也。仍叙三因于后。

龍木总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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