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衡要语文字整理 · 待校勘
放痧须放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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尝见人犯痧症,延一放痧者放之,以为放痧之法,止于此矣。不知放痧之人,固有善于彼者,不善于此,亦有善于此者,不善于彼。使病家延一放痧之人,略知一二,未识其全,则血肉之痧,有放而未尽者矣。苟医者不识痧筋,见其痧之已放,而孟浪用药,药不能治及于血肉之分;或痧症复发,痧毒肆攻,而轻者变重。病家不明其故,归咎于医,医者之名,由兹而损,岂反不为放痧之人所误乎。故医家识痧,必须令其放尽。
原文出处与整理说明
本文来自《痧胀玉衡》本地文字整理稿,保留来源字形及原有注释。尚未完成与古刻本逐字校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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