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法文字整理 · 待校勘
辨脈有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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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云。亢則害。承乃制。此言太過之害也。亢者過於上。而不能下。承者。受也。亢極則反受制也。如火本克金。克之太過。則爲亢。金之子爲水。可以制火。乘火之虛。來复母仇。而火反受其制矣。在脈有之。陽實者脈必洪大。至其極也。脈反匿伏。陽極似陰也。陰虛者。脈必細微。至其極也。脈反躁疾。陰極似陽也。凡過極者反兼胜己之化。是皆陰陽亢制之理。惟明者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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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版本:维基文库《診脈三十二辨》公开文字转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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