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太陽經中篇(五十六章)文字整理 · 待校勘
火邪圊血證十二(太陽六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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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病以火薰之不得汗其人必躁到經不解必清血名为火邪(清与圊同) 太陽病當以汗解乃以火薰之又不得汗内熱愈增其人必躁到經尽之期當解而不解熱傷血分必當圊血此名火邪也
原文出处与整理说明
本文来自《伤寒悬解》本地文字整理稿,保留来源字形及原有注释。尚未完成与古刻本逐字校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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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病以火薰之不得汗其人必躁到經不解必清血名为火邪(清与圊同) 太陽病當以汗解乃以火薰之又不得汗内熱愈增其人必躁到經尽之期當解而不解熱傷血分必當圊血此名火邪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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