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下\十二、〔用药备旨〕文字整理 · 待校勘

(十二)药用根梢法

张元素69 字原文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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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根〔之〕在上者,中半以上,气脉上行,以生苗者为根。中半以下,气脉下行,入土者为梢。当知病在中焦用身,上焦用根,下焦用梢。经曰∶根升梢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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